男生被指藏錘意圖不軌 表證成立不自辯押後裁決

20210223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被告雷震霆未有出庭自辯。(何天成攝)
前年11月12日全港各區都有騷亂及警民衝突,一名男學生被搜出一把錘,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告不認罪,案件今(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惟兩名作供警員講述被告被制服後的情況時有出入。裁判官劉淑嫻聽取所有控方證供後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法庭將案押後至3月31日作裁決。
24歲被告雷震霆,報稱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Comebuy」店外管有一把玻璃錘,意圖損毀財產。
拘捕警員蘇俊文首先作供,他稱案發當晚在警車上見到約60人聚集在大鴻輝中心對開的馬路上,當中大部分為黑衣人。他鎖定被告為目標,落車追了約1分鐘便制服了他,並將他按在地上,為他鎖上膠手銬。蘇稱上手銬前有為被告脫下背囊,並曾短暫將背囊放在地上,約1分鐘後再轉交給警員吳啟承,交代情況後由吳為被告搜身。
惟吳警員作供時就指,見到被告由上手銬至整個搜身過程中,其背囊都是掛在其右肩上。他並分別從被告身上及其背囊內,搜出手套、黑色上衣及涉案的紅色錘,他形容該錘類似巴士上用作緊急打爛玻璃的小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