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測量員藏雷射筆罪成 還押監房候判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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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接納被告雷启添的辯解。
前年10月13日全港多區出現反《禁蒙面法》示威,一名地政總署測量員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搜出雷射筆被捕,他今日(25日)在觀塘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屈麗雯指,3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反觀被告與他妹妹的證供疑點重重。雖然無證據指被告曾用以發出雷射光,但法律上只須證明他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人就足以入罪。屈官將案押後至3月11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控罪指,33歲被告雷启添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有百餘人在牛頭角非法集結,警方到場後黑衣人便四散,及後被告在牛頭角道遊樂場被捕。被告自辯時解釋,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只因事出突然,見到情況混亂便不知所措跟着黑衣人一起跑。惟屈官並不接納他的説法,因被告當日也是穿黑衫黑褲,雖沒有蒙面,如果一同跑只會更惹人懷疑,又指相信被告以示威衣飾出現在案發現場並非偶然。
被告又稱案發當日只是與妹妹午飯後閒逛,遇到混亂情況便自己先跑走,妹妹則因為感到害怕而獨自一人坐着。屈官就認為,被告當日丟下妹妹自己跑走的解釋並不合理,而妹妹見到被告被捕也無甚反應,只以「驚」作解釋實在太空泛。而被告指雷射筆為工作物品的解釋也不合理,因當日他並非要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