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會明討論議事規則內務守則修訂 建議扣起被停職議員薪金

2021022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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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第一批擬議修訂分為8項建議。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明日(26日)將討論由議事規則委員會提交有關《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提出的首批擬議修訂,修訂建議共分為8項,包括針對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的處分、訂明立法會辯論時限及調整議員發言時間、在任委員會主席在新會期的委員會主席選出前處理一般事務的權力、完善立法會的辯論中止待續程序、防止可能出現濫用程序的擬議修訂、不再容許在委員會會議上無經預告而動議議案、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 (五)項及第(十)項和《立法會 (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動議的議員議案的處理次序,以及對《內務守則》提出的擬議修訂。
根據立法會文件,議規會建議,如立法會主席認為《議事規則》第45(2)條所訂的罰則不足以處理議員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或內務委員會作出的單一次或多次極不檢點行為,他隨後可因該次或該等失當行為而將該議員點名。立法會代理主席繼而會動議一項不容辯論亦不容修正的議案,讓立法會決定是否在該議案指明的期間暫停該議員在立法會的職務。若該議案獲得通過,被停職的議員不得參與立法會所有事務,其薪金亦會按照比例被扣起。
議規會建議,處分應以嚴重程度遞增級別為基準,在同一任期內首次通過針對有關議員的暫停職務議案,該議員將會被停職1星期,若再被通過則會被停職2周,被停職的期限為上次被處罰的兩倍,但期限不得超過相關任期的結束日期。若立法會對議員實施財政處分,必須透過制訂新法例或修訂相關現有法例獲得明確的法定權限。
議規會亦建議縮短議員在辯論中的發言時限,包括在恢復二讀辯論發言時限由15分鐘減至10分鐘、全體委員會則由15分鐘減5分鐘、三讀辯論則由15分鐘減至3分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