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務員行出馬路推警察囚4周 上訴失敗須即時服刑
前年11月屯門區有示威,期間一名倉務員被指在遇查時不合作,並用手推開警員。他經審訊後被裁定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入獄4星期,但隨即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原訟庭今(25日)開庭聆訊後,即時駁回倉務員的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原判,他即時被送入監獄服刑。
48歲上訴人曾鏡光,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及總督察5799。上訴方主要投訴,辯方呈交的案發片段並無拍上訴人有任何舉手的動作,而且警員所形容的情況與片段有出入,但原審裁判官張潔宜仍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有推警察。至於刑期方面,上訴方指案中無人受傷,亦沒出現刑事毀壞等情況,故4周監禁屬判刑過重。
但控方認為指原審裁決時已考慮到整體的情況,非單靠警員證供。而曾當時是打斜行出馬路,與他稱要過馬路去買電影戲票的說法並不相乎,原審拒絕接納其說法實屬合理,而在判刑方面亦無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