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刑毀行人路欄杆罪成 官指應判監禁式刑罰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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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天在粉嶺法院裁決,被告刑毀罪成。
網民前年11月發起「三罷」,期間一名男學生在上水與3名人士拆毀行人路的欄杆被拘捕,他否認一項刑事毀壞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黃國輝今天(26日)在粉嶺法院裁定被告罪成,又指欄杆的用途是維護交通安全,以免行人亂過馬路,認為案件嚴重,應判監禁式刑罰,但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年僅19歲,決定先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再於3月11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被告張文軒現時20歲,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新運路和掃管埔路交界,損毀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金屬圍欄。控方案情指,一名警長當日早上6時許,駕駛警車前往粉嶺處理一宗有人投擲雜物落路軌的事件,當駛至本案現場時,警長看見被告等4名男子正在拆除和搖動欄杆,之後將欄杆放在地上。警長駛前並下車,4人見狀逃走,警長追着被告,被告失足跌倒,警長遂在同僚協助下制服被告。
裁判官裁決指,雖然警長下車前為觀察交通,視線曾離開過被告,不過時間少於1秒,不影響其證供。此外,辯方指警長供稱最初看見4人時,雙方距離20米,但在盤問下卻承認雙方實際距離為40米,質疑警長不可信,對此裁判官認為,20米只是警長最初的估算,但當他看過有比例的地圖後,才更正距離為40米,認為這不會影響警長可信性。裁判官裁定被告就是有份參與拆除欄杆的人,裁定他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在公開大學就讀,一直心繫社區,會為新來港學童補習,案發時只是受社會氛圍影響才犯案,但強調他並非想破壞社區。辯方強調被告只是將拆下的欄杆放在路邊,而非放在主要幹道,案情相對輕微,希望法庭判他非監禁式刑罰,讓他完成大學課程,貢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