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咖啡師涉前年旺角縱火暴動 被指被拍到投雜物入火堆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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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蕭樂婷(右)否認全部控罪。(辛永明攝)
女咖啡師涉於2019年9月22日夜晚在旺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及縱火,她在同一晚在維景酒店外一輛私家車被警方截獲,警員在她的背囊搜出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等示威者常用裝備及一枝雷射筆,遂將她拘捕。她否認兩項縱火、一項暴動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27歲女被告蕭樂婷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兩度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用火損毀他人財物,以及參與暴動。她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指她於同一天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枝雷射筆。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晚有逾10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一帶聚集,有人用雷射光射警員,有人在警署牆壁噴漆和投擲硬物,又有人放火燒馬路上的雜物。有片段拍到被告兩度將雜物投入火堆中。
高級督察吳振東供稱,當晚他接到指示前往太子,在荔枝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目睹約50名穿深色衫人士在逃跑,一名私家車司機則招手叫3男1女上車,該私家車後來被警方截停。司機接受查問下表示不認識車上乘客,見他們逃跑便讓他們上車,而被告則承認剛剛在旺角警署「X完警察」,「見到差人出黎,驚咪走囉」。
辯方反對將被告的招認呈堂,指出警員拘捕被告時曾使用暴力,有警員捉住她的手臂及背脊將她拉落車,另一名警員揪住她的衣領,語帶威嚇質問她「喺咪妳放火?」;而吳督察查問她也沒有施行警誡。吳承認他確沒有施行警誡,但重申根據警隊的守則,他在調查時確有權查問疑犯,而他及同僚均沒有使用暴力、威嚇或誘導手段令被告招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