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立法會IT界種票案 3被告判囚9至11個月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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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案被告提供利益的李林昌,今天被判監9個月。
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中有人涉嫌為參選人楊全盛種票,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幹事李林昌向一對父女提供1000港元,誘使他們加入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IEEE)以取得資訊科技界功能組別的選民資格。3人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及兩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成立,今(5日)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即時監禁9至11個月。裁判官嚴斥本案較一般選舉舞弊案件嚴重,其中一名被告更曾當選區議員公職,理應知道廉潔之重要,加上各被告在定罪後未見悔意,認為判罰須具阻嚇,才能維護選舉公正。
3名被告分為的總幹事李林昌(44歲),他被判囚9個月;的士司機陳俊成(68歲)及其任文員的女兒陳曉彤(31歲),因被裁定多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罪成,同被判囚11個月。其中被告陳俊成於1994年曾當選荃灣區議員。
辯方依次為各被告求情,指首被告李林昌是初犯,為人勤奮孝順,熱心服務社區,並獲前任沙田區議會主席何厚祥替他寫求情信。辯方又指,資訊科技界功能組別界接近逾萬名選民,而本案的賄選僅涉數張選票,作用輕微,無影響選舉結果,楊全盛結果亦沒有當選。況且沒有證據顯示3名被告是無資格加入IEEE,故不存在欺詐選舉事務處以取得選民資格一說,遂冀望法庭能判予緩刑。
惟裁判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的舞弊步驟繁多,首被告不但要提供金錢利益,更要協助其餘被告從美國取得IEEE成員資格,再向選舉事務處登記方可成事,可見具計劃及組織犯案。即使楊全盛沒有當選,未達成犯罪目的並不代表其罪行不嚴重。況且各被告在定罪後未見真誠悔意,如次被告有意淡化犯罪角色,企圖將責任推卸,因此刑罰須具阻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