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證明有分銷協議 港公司控日清食品敗訴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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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今日裁定原告向日清食品索償的申索敗訴。
「出前一丁」即食麵的日本生產商日清食品集團銷商發生合約糾紛。於上世紀60年代開始已替日清於香港分銷「出前一丁」的榮興(1956)有限公司2017年入稟高院,指日本日清旗下在香港的日清食品有限公司於2016年底,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突然中斷逾50年的合作關係。榮興認為適當的通知期應為3年,要求日清賠償4400萬港元。案件於今年2月審訊,暫委法官陳樂信到今日(12日)頒下判詞,裁定原告一方敗訴,並要原告支付日清訟費。
法官指,與訟雙方均同意過往一直沒有簽署任何分銷合約,但原告稱雙方一直有口頭協議,指原告為日清產品「出前一丁」的分銷商,並呈上兩份1969年的報章廣告,指原告是「出前一丁」在香港的總代理。不過法官認同日清一方指,「總代理」並不等同分銷商,只是作為其在港的代理人,即使該廣告的意思指原告真的等同分銷商,但缺乏正式協議下,該兩份廣告只是作為推廣出前一丁產品之用,並不能證明確有協議原告確是作為日清在香港的分銷商銷售出前一丁。
法官亦認為日清作為在日本如此知名公司,如與原告確有分銷協議,沒有理由單靠口頭協議而不作書面協議。由於原告未能證明該口頭協議確存在,因此裁定原告敗訴並需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