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8‧18非法集結案續審 預計4月1日裁決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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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8月18日反修例「流水式集會」案中,包括壹傳媒黎智英在內的被告,被法官裁定全部表證成立。
前年8月18日反修例「流水式集會」案中,因涉及《港區國安法》而被還押的壹傳媒黎智英與另外8名泛民人士被檢控,除區諾軒及梁耀忠已認罪候懲外,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控罪,區院法官胡雅文於日前已裁定7被告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全部表證成立,各被告決定不出庭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作供,案件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案件今早(15日)10時於西九龍法院續審,續由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作結案陳詞。押解黎智英的囚車在早上約9時半抵達法院。法官決定,會在今年4月1日就案件裁決。
黎智英的大律師今續陳詞表示,民陣曾多次公開講及流水式集會詳情,惟多名上庭作供的警員卻表示未聽過「流水式」這字眼。同樣地,雖然警方曾召開記者會表明公眾遊行不獲批准,但不能排除黎有機會選擇性地只接收到來自民陣的資訊,而不知道警方的聲明。何況警方從無反駁民陣的說法,當日亦沒有警告在場人士。
大律師強調,無證據顯示黎參與計劃前行路線,過程中黎亦無叫口號或發表演說,他只是跟從民陣指示,如嘉賓一樣站在隊頭。大律師更形容控方指黎有份組織集結實屬荒誕。大律師稱當日活動涉及大量群眾,他們從不同方向進出維園,為免混亂有必要讓知名人士扮演領導的角色。他們所拉起的橫額,無異於導遊手中的旗幟,只是給市民看的符號或標示。
大律師認為黎當日只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縱使無不反對通知書,也不應構成刑事罪行。此外,大律師指參與和平進行的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刑罰5年監禁,與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罪相同,是不必要及過重。而警方當日沒發任何警告,不給予被告機會改正,卻在事發後8個月作拘控,做法不合比例。大律師更質疑律政司選擇性地針對本案被告,即使最終脫罪,單是提控也會對社會造成寒蟬效應。
目前受審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及何秀蘭。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此外,法庭原定於3月22日,處理本案中認罪的區諾軒及梁耀忠的求情及判刑。但由於審訊未能如期完成,故法庭暫定改為在4月1日處理,當日亦會就其餘被告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