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裁定自願招供 地盤散工非法集結罪成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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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呂葆華(左)今天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前年12月旺角一帶發生警民衝突,期間一名地盤散工被指參與其中,更被揭發身攜雷射筆。他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今(26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罪名不成立。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組織集結或煽惑角色,參與程度較低。法庭下令被告還押至4月15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等報告。
33歲被告呂葆華,有讀寫障礙,智商低於平均。控罪指他於2019年12月1月在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警員早前供稱,大批示威者在案發地點追趕一輛行駛中的警車,並朝警車投擲雨傘等物品。有警員見狀遂停車並追截,結果成功制服被告,及後在其背囊搜出涉案雷射筆。辯方則質疑被告的會面記錄的自願性,指被告在警署內被阻礙會見律師及利誘作供。
裁判官裁決時指,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並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提出很多案件細節,加上看不到有任何誘因令他作虛假招認,因此裁定會面是自願進行。由於被告在會面中承認曾參與集結,而該集結又顯然是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
另一方面,被告在會面中說雷射筆只是用作照警車而非警員,強調沒有傷人意圖。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沒有攜帶其他非法物品,且雷射筆只是放在袋內,認為不能確認被告有意用它來傷人,故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