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員涉管有雷射筆 被裁定管有武器罪成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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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冼詠倫今於沙田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
2019年11月2日全港有多個示威集會,一名文員涉在灣仔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29日)在沙田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崔美霞認為被告帶備頸套等用具,顯然是準備與警衝突,而被告攜同雷射筆,必然有傷人意圖。裁判官下令被告還押至4月12日,以索取其背景報告後判刑。
33歲被告冼詠倫報稱文員,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警員早前供稱,當晚9時許到灣仔巡勤,見到約30名示威者在場,遂展開追捕,期間被告在行人路上向警員迎面跑來,直至相距約5米後即轉身向後跑。警員從後捉住被告,被告掙扎但最終被捕。警員其後在被告的背包,搜出涉案雷射筆、防毒面罩、頸套、袖套等物品。
裁判官裁決指,當日有人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有人掟磚及縱火,亦有人用強光照向警方防線。被告選擇帶同整套裝備到達現場,明顯是有意掩飾身份,並跟警方發生衝突。裁判官認為被告沒有合理理由管有涉案雷射筆,唯一推論是用來傷人,故裁定被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