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不安全外科口罩 3宗案件分別罰款2000至5萬元

2021033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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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因供應不安全外科口罩案裁定罪成。
一名服裝店負責人、一名藥房負責人、一間藥房和兩名董事因供應不安全外科口罩,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今日(31日)分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和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港元至50,000港元。
海關自去年1月27日起開展代號「守護者」的全港性防疫產品巡查執法行動,並試購涉案共3款外科口罩。經調查後,證實該3款口罩的細菌菌落總數超出標準上限0.25倍至5.5倍,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涉案的零售商包括兩間藥房和一間服裝零售店。
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任何人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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