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結案 黎智英在內7名被告裁定罪成候判
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還押的壹傳媒黎智英與另外8名泛民人士,被指於前年8月18日在港島區參與或組織反修例「流水式集會」,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除區諾軒及梁耀忠認罪外,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控罪。案件於西九龍法院審訊20天後,於今早(1日)10時半裁決。法官裁定包括黎智英等7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均罪成,並押後至本月16日,連同認罪的區、梁二人一併作求情及判刑。
法官亦批准9名被告就本案繼續保釋,但由於黎智英另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等罪,原本已遭還押,而梁國雄及區諾軒亦因47名泛民初選案被還押,故3人需要繼續還押。
法官胡雅文在判詞指出,根據現場新聞片段,當日有成千上萬人跟隨隊頭前行,他們一直叫着有相同目的之口號,包括「我有權遊行,毋須警方批准」等,反而沿途從沒有人呼籲或協助群眾疏散,毫無疑問這只能被視作遊行。所謂的疏散計劃只是幌子,而實際上這是一個有計劃的非法集會。法官續指,警方已清楚表明民陣遊行被拒,參與遊行屬刑事罪行,而相關聲明已經廣泛報道。眾被告必然知道警方的決定,也清楚民陣對此感到失望和憤怒,並邀請社會上有影響力人士協助民陣組織遊行。眾被告顯然同意站在隊頭並帶領群眾遊行,即使部分被告沒有說話或指揮,亦不代表他們不是組織者,由於他們是一同行動,故他們應負相同罪責。
法官表示,相信警方是經過風險評估及考慮,才決定撤走現場警員及不給予警告。無論如何,警方任何的行動或不行動,與被告是否違法並無關係。即使警方出錯,遊行也不會變成疏散計劃。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被告組織並明知而參與前年8月18日的未經批准集結。
就着辯方指相關條例違憲,法官表明需遵從終審法院在2005年「梁國雄案」的裁決,而且在《基本法》下,檢控與否全屬律政司的決定,法庭的職責是檢視控方的證據是否充分,就本案而言,法庭沒有基礎介入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法官強調,針對公共秩序方面,並非僅限於有否發生暴力,還應考慮交通是否遭受阻礙。即使活動期間沒有出現暴力,也不代表犯法的人不應被捕及檢控,否則便會變成「無牙」條例並遭嘲弄。法官不認同控罪的5年最高刑期是過重,認為刑罰只是給予法庭彈性,並預留予最嚴重的情況,又指沒有證據顯示罰則會造成寒蟬效應。
押解黎智英的囚車9時許抵達法院,而同案多名被告亦陸續到達,其中被告之一的李卓人在庭外表示,不知道今天的裁決會怎樣,但即使今日「走得甩」,仍有多場審訊需要面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則表示,當日集會是和平、理性,非暴力,認為今次是秋後算帳。
在法院外,早上8時許已約30人排隊等候入庭旁聽,職員約8時半容許市民進入法院;示威常客「王婆婆」王鳳瑤在庭外揮動英國國旗,又舉起寫上「一國兩制已死」、「法治已死」等字句的道具牌。
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但司法機構特別安排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審訊。是次審訊共傳召了11名證人,大部分是警員。受審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及何秀蘭。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在開審前,律政司原擬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帶領控方律師團隊,但有關委聘在英國法律界引起爭議,結果Perry表示關注到有關爭議帶來的壓力、及考慮到來港時強制檢疫的安排,表示審訊在沒有他的情況下應如期進行。結果律政司最終須陣前易帥,改聘本地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領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