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被告入稟提司法覆核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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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23歲男子唐英傑涉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6月23日在高院開審。唐昨天(7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撤銷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決定,以及要求法院盡快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鄭於2021年2月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以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安全為由,發出證明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改由3名法官審理。唐在入稟狀表明今次不是要挑戰第46條,即律政司在特殊情況下可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而是要探討鄭的決定有否損害唐的個人權利。
唐認為陪審團制度有其價值,包括被告有權揀選陪審員的人選,而且能確保刑事法例順應普通人對公平和公義的理解。惟鄭表達對設立陪審團的擔憂後,未有給予唐英傑機會回應,此舉違反程序公義。入稟狀又指,鄭錯誤解讀第46條,她亦未能提供合理基礎證明陪審團有機會被恐嚇,她的決定不合法兼不合理,法庭應予以撤銷。
另一方面,唐英傑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今天(8日)在高院提訊,控方要求審訊時呈交嶺南大學協理副校長劉智鵬的報告作為專家證供,高院3名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商討後,批准把部分報告內容呈堂,包括報告提及「光復」、「革命」等字眼的意思、歷史起源及演變,以及涉案「光時」口號於案發時的意義等。
至於該報告還提到港區國安法下「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字眼的詮釋,並將唐的行為比擬為古代騎士在戰場上插旗宣示主權,高院則拒絕接納為呈堂證供,法庭明天(9日)會頒判詞解釋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