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荃灣暴動案 4被告全部罪成 5.5判刑
2021041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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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日荃灣發生激烈衝突。
前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示威,荃灣有逾百人聚集,期間一名中五男生遭警員開槍射中左胸。事後4名男女就當日之事件被捕,被指參與暴動,其中一名男清潔工就涉嫌把物件扔向火堆而被加控縱火。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後,主審法官練錦鴻今天(15日)裁定4被告全部控罪成立。法官指部分被告的衣着裝備與其他暴力示威者相若,幾乎如同制服;而他們選擇留在現場,即使沒有作為,亦會助長暴力示威者的氣勢,令他們認為以為可人多勢眾來對抗警方。法官將他們還押至5月5日判刑,期間待索閱各人的背景報告。
本案被告依次為陳珩(男、39歲)、陳金國(男、20歲)、李振文(男、26歲)、馮清華(男、22歲)及郭小琴(女、23歲),除陳珩及李振文分別報稱清潔工及程式員外,其餘均為學生。馮清華早前因沒有依時到庭,已被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餘下4名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而陳珩再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於當日用火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法官裁決時指,案發地點有逾百人聚集,示威者當時與警方進行一場小型抗戰。他們不但無視警方警告、發射催淚彈驅散等,更設立防線,形成三層傘陣以對歭,又利用障礙物、投擲汽油彈及磚頭等向前推進。他們的行為並非個別暴力事件,乃是在共同意志下作出,並有着共同目的,以設立障礙物來阻礙警方,及令在場人士擔心社會安寧會受破壞,而該處的社會安寧亦已受破壞。首被告陳珩爭議涉案人士的身份,惟法官反覆觀看片段後,認為涉案者的衣着、手持藍雨傘上的標誌等,在示威者中乃獨一無二,亦與陳的衣着及被捕的時機脗合,裁定陳便是犯案者。
此外法官亦指,常人或看熱鬧的人發現身處險境,若不是有任務在身或遇上不能離去的理由,理應會盡快離去。惟另外3人在該處的對歭拉鋸持續約20分鐘仍留在現場,他們並非剛巧在場,乃有意識選擇留在現場。即使他們沒有作為,或欲見證歷史時刻,但他們的衣着裝備與其他暴力示威者一樣,不可能不知道其一身裝備會助長參與暴動者的氣勢。而次被告陳金國被捕時更大叫「光復」口號,與當時流行的口號相符,又向鏡頭等大呼自己的名字,引證他有心並理直氣壯參與該次暴動,以表達對執法人員不信任。法官裁定3人選擇留在衝突風眼,以助長其他暴動人士,裁定他們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