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女編導查冊車牌被控 2項作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香港電台《鏗鏘集》女編導蔡玉玲去年負責拍攝新聞專題期間,被指向運輸署申請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她否認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案件今午(22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她兩項罪名成立,她被罰款6000港元。
37歲被告蔡玉玲被控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項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案情指被告兩度向運輸署申請涉案私家車的車輛登記證明書,她在「有關的用途」的欄目上選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聲明填寫的資料屬實。蔡獲取車主資料後,到車主的公司試圖聯絡車主採訪,惟未能與車主見面。及後車主得悉曾有記者找他,便致電蔡作查詢,期間蔡表示希望訪問車主,以了解涉案的私家車曾在元朗7.21現場一事。至2020年7月13日,港台《鏗鏘集》的《誰主真相》節目播出,該節目由蔡負責編導,內容提及到涉案私家車。
裁判官指,運輸署長須要保障登記車主,不能任意公開車輛的資料讓他人查閱。不然會對車主私隱構成嚴重影響,更有可能發生申請人取得車主資料後,進行尋仇或滋擾等不法行為,故此署方必須知道公眾查冊之目的,而且是與交通及運輸有關,才提供在車輛登記冊內的車輛詳情。被告進行車牌查冊,清楚知道自己是為了「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的用途而作出申請,但以上所有用途均不屬於運輸署所提供的選項,即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即使考慮了被告所報道的事件,和涉及的思疑罪行本身,兩者也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無關,但她仍剔選此選項,並作聲明確認資料和用途屬實。控方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是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因此判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畢業於中文大學傳理系,2007年加入港台,任職9年並成為合約公務員後,至2016年才離職另起爐灶,以獨立記者身份為港台工作。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中大傳理學院院長在信中形容,被告屬於新聞學中的調查型記者,好比民主社會的偵探,而另一封由同業所寫的信件就表示,查冊是傳媒一貫做法,業界不以此為錯。辯方指以往未曾出現類似檢控,被告犯案是無私,起因是為報道與公眾利益相關的新聞。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考慮到被告犯案的目的,以及無證據顯示涉案車主受到實際的不便及損失,認為適合判處罰款,最終就兩罪判被告共罰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