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大聲公襲警改判囚9星期 上訴庭指無悔意不宜判社服令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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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於前年7月7日用「大聲公」襲警。
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於2019年7月7日在油麻地警民衝突現場,先後用「大聲公」推一名警長的長盾及在警司高振邦旁邊高聲說話,他於去年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早前駁回區的上訴後,再裁定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在判刑時原則上犯普及判刑過輕,改判區即時監禁9星期。上訴庭今天(23日)頒下判決書,解釋加刑理據,指在區未有展示半點真誠悔意情況,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判他社會服務令。
上訴庭指,襲警是嚴重罪行,必須判處犯案者具足夠懲罰和阻嚇的刑罰,而區犯案的情節嚴重,加重了其罪責。區在犯案時,用粗鄙、挑釁的言詞和粗言穢語辱罵警員,萬一有警員按捺不住被挑動起來而有所反應,例如使用過度的武力,這無疑會加劇警民衝突的風險。另外,區犯案時懷有惡意,又在短時間內分別襲擊兩位警務人員,明顯加重他的罪責。
上訴庭續指,當時高警司在處理傳媒,區在毫無挑釁和衝突的情況下向他施襲,甚至高警司再三要求他停止後,仍繼續用揚聲器近距離向高警司大聲叫囂,區的行為根本是毫無道理可言。區的罪責嚴重,即使他有良好的背景,又沒有前科,仍然須按照慣常的判刑原則,判處即時監禁。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量時犯了多個錯誤,既完全沒有觸及要懲罰和阻嚇,又誤以為區有真誠悔意,所以誤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指,在本案中看不到任何理由,在區沒有真誠悔意之下仍是合適判處社會服務令。無論如何,即使假設區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因為他的罪責嚴重,必須判處即時監禁,原審裁判官判處社會服務令仍然是不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