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男闖泳池女更衣室 因無人受驚獲技術性脫罪

2021042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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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被告謝德偉(撐傘者)只是技術性脫罪。
男子穿女裝泳衣進入維園泳池女更衣室,但因身形和步姿不似女性,而且「個胸特別誇張,太過大得滯」,結果被男救生員發現和報警。他否認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案件經審訊後,今(23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暫委裁判官袁焌碩指今次事件沒有令任何人擔心自身的利益和安全,因此控方證據無法支持遊蕩控罪。裁判官亦拒絕控方要求被告簽保守行為的申請。
38歲被告謝德偉,被控於2020年6月19日,在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女更衣室內遊蕩,導致泳池經理王祖妍合理地擔心她的安全和利益。
裁判官解釋相關法律條文,指單純遊蕩並不犯法,但若被告令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便屬犯法。在本案,泳池經理王祖妍作供時表示自己擔心其他泳客的安全,因怕被告可能偷偷安裝了攝錄機、或會對其他泳客的私隱構成威脅,也擔心自己表明身份後被告會逃跑或對她襲擊。除了泳池經理及她的同事外,當日在女更衣室並無其他人留意到被告,而被告在廁格內更換衣物後,便直接向出口離開,表現正常,沒有鬼鬼祟祟,整個過程少於1分鐘,期間也沒有經過任何女泳客身邊。裁判官認為被告進入女更衣室雖有可疑,但控方的證據不足以將被告定罪,故裁定被告技術性脫罪。裁判官強調如果控方能找到一個因為被告遊蕩而受驚的泳客,可能罪名便會成立。
控方在裁決後隨即提申請,要求裁判官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I條,下令被告簽保守行為。控方指出只要法庭認為被告有可能擾亂社會安寧,就可以頒布命令。辯方對此表示反對,指被告現已明白事件的嚴重性,今次事件不但為自己帶來困擾,更影響家人及工作,被告已接受臨床心理治療及輔導,相信沒有重犯可能。裁判官考慮所有證據及案例,包括心理專家報告等,決定不行使權力,拒絕控方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