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差罪不涉重大爭議 高院拒發證明書上終院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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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拒絕上訴人劉家棟發證明書之要求。
社工劉家棟在前年7月27日的元朗警民衝突中,欲向警方爭取時間讓示威者散去,被指阻礙警方防線推進,因而被裁定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被判監12個月。今年2月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駁回他的定罪上訴,但刑期則減至8個月。黃官於上周五(23日)駁回劉申請證明書到終審法院再上訴的要求,他今天(26日)頒判詞解釋原因,並就劉提出的3條提問逐一分析。
首先,劉疑問法庭在裁斷被告有否阻差時,需否考慮沒有在控罪列出的其他警員有否被阻礙。黃官認為這是試圖把事實裁斷塑造成法律問題,法庭在考慮控罪時需考慮案件所有情況,亦考慮了控罪中的警員,是在警方防線正當執行職務的其中一名警員。
劉第二條要求法庭釐清的問題,是指如個別行為並非屬蓄意而為,在甚麼情況和時機下可被判斷為故意阻撓警員,而有關判斷與行為的動機應有多大關係。黃官指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已充分考慮劉的行為是否蓄意及其阻撓程度,原審亦已考慮劉是否真誠相信警員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及劉有否任何合理辯解,黃官認為該些並不涉及重大法律觀點。
至於最後一條問題,就涉及非法集結期間的阻差辦公罪行,法庭在量刑時應否考慮其他罪行,例如非法集結的量刑原則。黃官指他重新考慮劉的刑期時,並沒有考慮到其他不相干罪行的量刑原則或指引;因黃官認為上述所有問題均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拒絕批出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