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無即時記錄證物 男學生脫管有武器罪

2021042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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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鄭紀航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前年11月港島多區有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一名男學生被指在香港仔的堵路活動中,使用雷射筆照向警長的頭部及眼睛,因而被拘捕。該男學生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至今天(27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鄭紀航指出,涉案雷射筆被檢獲作證,但是警員處理證物時欠缺紀錄,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雷射筆是在被告身上找到。
本案20歲被告盧建熹被控在2019年11月8日,於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案情指,當晚有黑衣人在香港仔海傍道聚集堵路,警方掃蕩至香港仔中心時,一名警長發現上方行人天橋有6名穿着深色衫褲的男子。期間天橋上層兩次發出綠色雷射光,照到警長的身體、頭部及眼睛,警長鎖定光束來自被告,最終被告在天橋往香港仔海濱公園出口方向被其他警員截停。
裁判官表示,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涉案雷射筆,及後在警署內交予同僚保管。他們必定知道該支雷射筆是本案重要的證物,卻沒有記錄交收手續,而相關紀錄直至翌年才補充。即使警員能夠憶述該支雷射筆的外觀、光束顏色等特徵,而該些特徵與現在呈堂的雷射筆相符,但由於證物鏈出現缺失,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支雷射筆,就是在被告身上找到那支,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