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形容如小型戰爭 荃灣暴動4被告囚51至56個月

2021050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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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示威,荃灣有逾百人聚集堵路縱火。事後4名男女就當日之事件被捕,被指參與暴動,其中一名男清潔工就涉嫌把物件扔向火堆而被加控縱火。4人早前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練錦鴻押後至今天(5日)判刑。法官形容當日衝突猶如「小型戰爭」,示威者以人數眾多以避過法律管制,其中的原因亦包括警方當時執法克制容忍。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官決定判4被告監禁51個月至56個月。
本案被告依次為陳珩(男、40歲)、陳金國(男、21歲)、李振文(男、27歲)、馮清華(男、23歲)及郭小琴(女、24歲),除陳珩及李振文分別報稱清潔工及程式員外,其餘均為學生。馮清華早前因沒有依時到庭,已被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餘下4名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而陳珩再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於當日用火意圖損壞他人財產。首被告被判囚4年8個月,次及第3被告被判囚4年3個月,女被告則被判囚4年5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香港面對熾烈動盪,警方需要四出鎮壓各區動亂。是次衝突是一場小型戰爭,雖然雙方的裝備及法律權力不對等,惟警方須受紀律約束及公眾和傳媒的監管;反之,示威者當時「示的是甚麼威並不清楚」,亦不受紀律約束,恃着人數眾多來避過法律管制,亦依賴社會上部分人士的默許,及警方執法的克制及容忍。法官指警方當時並未有用盡全部武力,若是真的戰爭,在雙方軍力不成正比的情況下,勝負實毫無懸念。在此情況下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免他人干犯同類罪行。
法官又指本案涉及逾百人,與警方對峙至少20分鐘,而首被告陳珩更在行人路上把橫額拖入火堆,行為不顧他人安危,且荃灣人煙稠密,其行為或會波及附近居民,因而將他判囚56個月。至於另外3名被告,案中沒有證供清楚顯示各人確實的角色,考慮到他們過往有良好背景,而次被告陳金國及第三被告李振文對控方證供沒有重大挑戰,酌情減刑後,將2人判囚51個月。至於第四被告郭少琴則被判囚5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