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欺詐案明年3月區院審訊 控方申請由國安法官審理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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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纏身及正在監獄服刑的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和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違反地契使用價值5.16億港元將軍澳工業邨的地段,並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近2,000萬港元。3人因此被控欺詐罪,裁判法院早前決定將案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監7年。今天(6日)案件首度在區院提訊,控方指本案審訊或會涉及證物呈堂性的爭議,而有關爭議將涉及《港區國安法》,遂申請將案件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案件,辯方則表示需時察看文件後,才能決定是否有需要進行相關法律爭議。法官陳廣池則將案件押後至今年12月21日提訊,期間待雙方決定是否有法律爭議。案件則排期至2022年3月14日正式審訊,審期25天。
控方表示本案由警方國安處調查,調查仍然繼續,且黎亦正面對《港區國安法》的檢控。其餘兩名被告雖未有被檢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但於本案審訊時乃會與黎一同處理。此外,控方指本案檢取了大量證物,包括警方去年於壹傳媒大樓及部分被告住所檢取的物品,該些被檢取物品將為案情的一部分。被告等已就檢取證物,向高院提出法律爭議,有關爭議亦由指定法官處理。
控方表示就檢取證物一事,會涉及警方行使《港區國安法》賦予權力作出搜查及檢取的問題;而本案審訊時亦可能會爭議證物可否呈堂,主審法官裁斷時便需要考慮《港區國安法》。若案件非由指定法官審理,便不適合處理據《港區國安法》下檢取的證物的呈堂性,並會令審理的法官為難及造成尷尬。
不過法官就質疑,《港區國安法》列明4類罪行及現有法例下可被考慮為危害國安範疇的罪行,才需要指定法官。控方現以《盜竊罪條例》條例的欺詐罪來作出檢控,「牌面都已唔係國安法」,亦質疑在哪一層面屬國安範疇。法官亦認為證物可否呈堂的爭議,與是否需要由指定法官審理案件是兩回事。法官指控方不應以舉證困難而將《港區國安法》延伸,若控方有感舉證困難,或要作出取捨。法官又指從審訊排期的方向考慮,若要考慮指定法官的日誌,或會使審訊延遲。法官又打趣地表示,自己也是一名指定法官,「簡單化就由我做」,但就指有關議題需謹慎及正確地處理,着雙方務實處理,「唔好將問題嘅複雜更加複雜化」。
法官認為控方提交的陳詞未足夠協助法庭考慮,並認為控方低估了有關法律議題的嚴重性,討論涉及指定法官應處理的範疇等事宜,認為押後讓雙方擬備書面陳詞再作討論較為適宜。辯方就認為控方不必要地將相對簡單的案件變得複雜化,並指控方乃基於搜證的問題而提出有關申請,故需時察閱文件及考慮是否有需要法律爭議,認為務實做法應先定下審期。
本案3名被告為黎智英(73歲)、周達權(63歲)和黃偉強(59歲)。控罪指,3名被告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藉着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沒有或未曾在違反於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的情況下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以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是在該租契所容許的情況下,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的部分,並以此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涉及多次非法遊行,並因2019年8月18日和8月31日的兩次非法遊行,被裁定1項組織及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以及承認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3罪共被判監禁14個月,他現正在監獄中服刑。他已就該兩宗案件的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黎於本案原本亦獲保釋,但今天他亦透過律師申請撤銷本案的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