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訟後潛逃海外 高院斥許智峯侮辱公眾良知

2021050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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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今天透過判詞,對許智峯作出嚴厲批評。
正被香港警方通緝的前民主黨議員許智峯,去年就2019年示威期間的西灣河警長開槍事件,以及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事件提出私人檢控,惟律政司介入案件後檢控被撤銷。之後許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律政司撤控的決定。但他於去年底棄保潛逃到海外,律政司早前要求法庭不要受理他的司法覆核申請,高院法官李運騰今日(7日)頒判詞,決定拒絕許的覆核申請,並下令許須向律政司支付訟費。法官更斥責許透過誤導法庭及警方潛逃海外,行徑損害司法尊嚴,有辱公眾良知。
判詞透露,許智峯就他面對的其他刑事案,於去年11月6日向法庭申請放寬保釋條件,要求法庭准他於去年11月底以公務理由短暫離港,遠赴丹麥出席一些會議交流,而在他獲准離港後6天(即去年11月12日),他便辭任立法會議員的職務,他於去年11月17日提出今次的司法覆核訴訟。警方在收到他的行程表後,亦准他於去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離港。但許於去年12月3日在社交網站發表聲明,正式宣布要暫別香港,就此流亡。而他亦缺席今年1月26日的法庭聆訊,被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
法官在判詞表示,法庭有理由相信,許智峯是有計劃誤導法庭及警方,意圖逃避他要面對的刑事審訊,從表面看來,他在提出今次的司法覆核之前就已有計劃潛逃。法官認為,許藉提供誤導資訊取回旅遊證件及離境,其行為已構成刑事藐事法庭,確有損司法公正的尊嚴,有辱公眾良知(affront public conscience)。即使代表許的律師提出,就算許身為逃犯,其法律權益都應該受到保障;但法官就認為,許在涉案的兩宗私人檢控當中都無個人利益,保障逃犯權益的原則並不適用在他身上。
法官指出,律政司只是撤銷許的私人檢控傳票,並非對2宗案件的涉事者不提證供起訴。即使法庭不受理今次司法覆核,有關受影響人士仍可以透過民事索償方式,向涉事的警長及的士司機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