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不設陪審團 司法覆核下周判決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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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坐輪椅者)要求撤銷不設陪審團決定。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23歲男子唐英傑涉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今年6月23日在高院開審。唐早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撤銷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決定,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今日(10日)開庭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表明將在下周頒判詞作出裁決。另外今天聆訊披露,律政司將申請加控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
今次覆核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鄭於今年2月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以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安全為由,發出證明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法官審理。據今日庭上透露,除上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2項控罪外,律政司還準備就申請人案發日駕車的行為,加控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受嚴重傷害罪。申請人將反對加控罪,區院將將於6月7日開庭,就申請聽取控辯雙方陳詞。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今指,陪審團制度在香港已有逾百年歷史,即使是日佔時期也未曾間斷,陪審團審訊可確保司法獨立,可避免由特首委任的法官審理由政府提出的檢控。律政司司長決定申請人的案件不設陪審團之前,未有給予他辯駁的機會,令他無法勸阻她做出相關的決定,此舉有違普通法程序公義的原則,亦剝奪了申請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不過律政司一方指,律政司發出證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情況僅與案件管理相類似。《基本法》第63條賦予律政司權力,其主管的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司長除了有權決定告與不告,亦有權決定審訊地點、傳召甚麼證人等等,她在法律上並無責任就每個決定都給予原因解釋。雖然《基本法》第86條保障,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團制度繼續保留,但律政司一方強調,這不等同陪審團審訊就是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港區國安法》第46條沒有對原有陪審團制度造成重大改變,更何況申請人並非嘗試挑戰第46條的合憲性,法庭不應輕易受理司法覆核,介入司長的決定。律政司又援引蔣麗莉涉串謀詐騙的案例,當年律政司決定蔣麗莉的案件轉介到在不使用陪審團的區域法院審訊,蔣要求將案交付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結果終審法院裁定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案件在不設陪審團下審訊不一定會導致審訊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