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擲汽油彈判教導所 上訴庭拒批上終審庭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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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因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擲汽油彈,而被判入教導所。
患有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15歲男學生,前年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擊中宿舍一樓某單位的窗戶,令窗戶和外牆被火熏黑。男生去年承認縱火罪,裁判官何俊堯判他接受3年感化。律政司其後覆核刑期,上訴庭今年2月改判他入教導所。男生認為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可以爭拗,要求上訴庭簽發證明書讓他再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但上訴庭不認同案件涉及懸而未決的法律原則,於今天(12日)頒判詞駁回有關申請。
案中代號「CWC」的答辯人,於2019年11月犯案發時15歲半。他在7歲時確診有亞氏保加症,案發前他是一間主流學校的「特殊需要學生」。心理專家報告指,答辯人除了亞氏保加症,還患有對立性反抗症和過度活躍症,在案發後也患上創傷後遺症。專家指答辯人犯案可能與他的亞氏保加症和過度活躍症有關。
答辯人一方要求帶到終院爭拗的兩個法律問題是,法庭在考慮一名患有精神障礙的青少年罪犯的判刑時,即使案件涉及使用嚴重暴力的元素,讓青少年罪犯獲得適切的治療,是否應該比懲罰和阻嚇性等因素佔更大的比重?法庭在考慮有關青少年罪犯的罪責時,應如何衡量他的病情和犯案原因的關連?
上訴庭認同,答辯人的判斷力和同理心確受病情影響,以致其易受同輩影響和不能體會受害人的處境,但上訴庭認為,他是知道自己在犯法的,當時他已變得偏激,不可能只因一時氣憤而犯案。毫無疑問他有相當程度的自主,但他放棄管束自己,自甘捲進暴力的行為,最終犯下嚴重罪行。上訴庭指出,本案不涉及任何懸而未決的法律原則,但假若答辯人認為上訴庭過於嚴苛,沒有充分顧及他的病情,他則應以判決有「實質而嚴重不公平的情況」為由,直接向終院叫門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