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非妥為當選 已離港李軒朗須付訟費63萬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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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軒朗被高院下令支付63萬港元訟費。
現已離開香港的前九龍城區議員李軒朗,因在選舉期間在未獲學者沈旭暉、前議員劉小麗、前學聯常委會主席劉昕雋等7人簽妥正式同意書前,便偷步於宣傳橫額上稱得到他們的支持,今年3月被高院原訟庭裁定他非妥為當選,其競選對手林博的選舉呈請得直。原訟庭今日(14日)就訟費再頒判詞,裁定李軒朗須向林博、律政司及選舉主任支付合共63萬元。
李軒朗在今次判決後並無提出上訴,並在本月初發表聲明,表示已離開香港。他在審訊時辯稱事件只是他疏忽大意,他可提供訊息往來紀錄,證明他已取得相關人士的同意。但法官楊家雄就指他在製作涉案宣傳橫額時,未有盡責跟進是否已取得當事人的同意書,或知悉未取得當事人的同意書,批評他罔顧和不重視自己選舉責任,更可能涉及舞弊或非法行為,因此把判決送交刑事檢控專員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跟進。
就這宗案件,林博要求李軒朗支付105萬港元訟費,不過原訟庭認為林要求的訟費過高,只頒令李向林支付45萬港元。另外李要向律政司支付訟費12.5萬港元,及向選舉主任郭偉勳支付訟費5.5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