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台主持單獨一人無違禁聚令 官指律政司告錯罪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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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被告「霸氣哥」曾建峯僅屬技術性脫罪。(楊佩珊攝)
綽號「霸氣哥」的網台主持被指於去年5.1勞動節,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示威活動現場違反禁聚令。他否認控罪,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至今天(24日)案件裁決,他獲判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指,控辯雙方同意當時被告附近並無其他人,反問「獨自一人又何來聚集」,又質疑警方及律政司為何堅持控告被告違反禁聚令,而不考慮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阻差辦公等罪名。不過裁判官亦指,被告指罵警員已經構成自招嫌疑,並指出如律政司以其他控罪起訴被告,可能已經入罪,被告今次只屬技術性脫罪,故拒絕其訟費申請。
45歲被告曾建峯被指在2020年5月1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裁判官今裁決時表示,從現場錄影片段可見,被告身邊除了警員及記者外,便無其他人士。雖然被告當時有向着4樓舉起右手及說話,但現場環境嘈吵,作供警員也不敢肯定被告是否在叫政治口號,加上被告當時沒有咪高峰、揚聲器、無高舉標語及旗幟,法庭無法單憑警員的證供妄下判斷。相反被告舉手指罵警員的說法更有說服力。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故裁定被告脫罪。
裁判官又批評控方,錯誤理解禁聚令相關的法律條文。首先,禁聚令法例並無為「群組聚集」中的「聚集」作定義。裁判官在參考台灣教育部及牛津大學出版的字典後,總結「聚集」(gathering)的中英文意思,有集結、集合、走在一起的含意,先決條件是2個人走在一起,故被告獨自一人並不構成「聚集」。其次,禁聚令屬於規管性罪行,與交通罪行類似,代表法庭不用考慮被告的意圖,只需考慮被告的行為。但在本案中,控方似乎想法庭考究被告出現在商場的意圖和動機。但事實上被告根本沒有聚集行為。裁判官認為控方是犯上法律錯誤,並指出在刑事法中,並沒有一項罪行是只有意圖、沒有行為,表示「否則連思想都會犯罪」。
裁判官更批評,控方的結案陳詞荒謬、荒誕。裁判官以去商場逛街為例,反問是否所有在商場打算購物的人都干犯了禁聚令,「唔通商場只可以畀4個人進入?」。裁判官強調禁聚令的立法原因及目的,是透過禁止群組聚集,以預防及控制疾病傳播。警方只有在每個群組少於1.5米距離,及每個群組有多於4人聚集時,才可以作出驅散。而證明距離不足1.5米,則是罪行的關鍵條件。因本案被告的1.5米範圍內並無其他人,故控罪並不成立。
時事評論員陳雲生表示,律政司並非首次犯低級錯誤,由2014年違法佔領事件,到2019年反修例示威,律政司已處理過多宗有關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或阻差辦公等控罪,理應不會出錯。陳認為事件顯示律政司內部雜亂無章,內部員工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有不少矛盾,更不排除因此有員工故意犯錯。
陳批評鄭若驊對律政司的失誤有極大責任,因律政司已多次犯錯,備受批評,應該要更仔細審視案件,質疑鄭還有沒有能力駕馭下屬,以及保持公正不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