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毛孟靜住所存僭建物 學者批當局未執法質疑有保護傘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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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正還押候訊的前議員毛孟靜,其位於淺水灣道的寓所有僭建物,但屋宇署一直未有執法。一間基金公司去年向屋宇署投訴,但獲回覆指相關未獲授權建構物沒有即時危險,故未有發出清拆令。該基金不滿屋宇署拖延執法,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屋宇署再次考慮是否採取執法行動。高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今年3月開庭,聽取基金的許可申請,至今日(27日)頒布判詞,決定駁回基金公司的申請,拒絕批出覆核許可。但考慮到基金並非出於私人利益興訟,未有頒令要基金向屋宇署支付訟費。對於屋宇署仍未執法,有學者質疑會令外界感覺如有保護傘包庇特殊人士。
涉案物業由毛孟靜丈夫Philip Arthur Bowring持有,Bowring在案中被列為與訴訟有利害關係人士。他於1985年6月以112萬元購入該物業,該物業位於地面的開放式車房,疑被人加建圍牆、大門及窗戶,變成一間可獨立住人的屋宇。提出訴訟的基金指,它於去年先後兩度去信屋宇署,敦促屋宇署就該物業的僭建問題採取執法行動。屋宇署在回信中雖確認相關建築物中有僭建物,但稱近期巡查後,認為有關建構物未見有即時危險或影響環境,不足以令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基金不服該決定,遂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指,申請今次覆核的基金,是一個推廣法治的非牟利組織,但它的成員在香港並無僭建物執法的相關背景及專業知識,其始創人雖是測量師,但並非建築測量師,其專業範疇僅涉及物業估值而已。本案關乎屋宇署政策及《建築物條例》的詮釋,屬於法律層面的議題,法庭毋須專家協助都能處理得到。
法官認為,有關工程在自然透光及通風方面,均不符合建築物標準,即使獲得法例豁免,仍明顯屬於僭建物。案中其實具有合理可爭辯的理據進行司法覆核,不過由於基金與事件沒有充分利益關係,故並無資格興訟,因此拒絕受理它的申請。法官表示從表面看來,涉案建築物的鄰居或物業管理人,似乎更有相關利益,合資格成為本案申請人。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屋宇署遲遲未作檢控,認為要動用外界力量要求執法,只會令公眾對署方執法不力感到不滿。對於署方指相關僭建物沒有即時危險,故未有發出清拆令,他指屋宇署過去就不少個案作檢控,質疑署方是否因毛過去為立法會議員,而有所縱容不作處理或選擇性執法,怒斥對社會不公道,促署方向公眾清楚解釋。他強調屋宇署責無旁貸,需要嚴正執法,否則予外界感覺如有保護傘包庇特殊人士或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