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不構成除口罩合理辯解 街頭歌手違口罩令被罰款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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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馬賦馳。(辛永明攝)
曾因演唱《願榮光歸香港》英文版而被票控製造噪音的中菲混血兒街頭歌手馬賦馳(Oliver Ma),去年8月在中環街頭演唱時除下戴口罩,因而再被票控。暫委裁判官葉成林今天(2日)在東區法院裁決,指表演不構成不戴口罩的合理辯解,裁定被告違反口罩令罪成,判他罰款3,500港元。
22歲被告馬賦馳,報稱無業,傳票指稱他在2020年8月8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及戲院里交界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被告早前自辯時承認,他演唱時確實沒有戴口罩。他解釋戴口罩唱歌會影響呼吸及表演,他想與觀眾保持交流及互動,面部表情是重要一環,故不想戴口罩。此外,案發時正值夏天,炎熱及潮濕的天氣令他戴口罩有困難;但他強調自己尊重法例,他由家中出發到中環以及回家途中,他都有戴口罩。
裁判官指出,被告不爭議他於案發時沒有戴口罩,因此法庭只需考慮他是否具備合理辯解不戴口罩。根據有關法例,任何人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不能戴口罩,進行飲食、用藥或保持個人衞生期間,在公職人員執行職能的過程中被要求除下口罩,接受牙科治療或有關面部的個人儀容護理服務(理髪除外),以及在非室內地方進行體能活動等特定情況下,都有合理辯解不戴口罩。不過裁判官指出,法例原意是要妨礙疫情散播,被告當日行為不符合上述的合理辯解,因唱歌表演及與觀眾交流並無不戴口罩之必要性;而法例一年四季都要實行,不會因為天氣轉變而獲得豁免。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求情時表示,他只因在街頭表演,便遭警方三度拘捕,他感到非常荒謬。他認為事件與他的政見有關,特別在《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他多次被針對。他透露他的樂器現時被警方充公,靠街頭賣唱維生的他,交罰款有困難,但裁判官指他的樂器被充公與本案無關,着他自行與警方商討,但批准他3個月時間繳交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