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母親節示威掟樽 男子擾亂秩序囚6周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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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母親節晚上,警方在旺角制服示威者。
一名從事綠化工程的男子,涉嫌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梁嘉琪今天(3日)在九龍城法院裁定他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6星期。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以待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裁判官批准被告以現金1萬港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及須每星期到警署報到2次。
控方證人警員鍾志文在審訊中供稱,案發當晚,警方組成防線在豉油街推進,附近聚集數百人並有人叫囂,25歲被告葉浩賢站立在警方防線約30米,在警方發出警告後沒有離去,並將一個水樽擲向防線。他與同袍上前追截,最終成功截停被告。被告當時身穿白背心及戴黑口罩,而且身材健碩,因此鍾對他有深刻印象。裁判官今裁決時指鍾的證供清晰直接,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自辯時就供稱,案發當日是母親節,他到旺角買禮物。當時他身上攜帶的手套及頸套,是日前上班的工具,他另有護目鏡及口罩,則是用於防疫。他否認向防線投擲水樽,但稱喝水後隨手丟棄空水樽。今日裁判官拒絕接納其說法,指被告當日毋須上班,物品有一定重量,住所亦與旺角有一定距離。被告若真的重視防疫,為何身上沒有酒精消毒液或濕紙巾?被告若只為了買禮物,在警員追截下亦毋須逃跑。
裁判官認為當時現場有警民對峙,被告擲水樽的行為如同火上加油,使情況惡化。被告必然是有意圖透過擲水樽去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遂裁定被告罪成。辯方在求情時,指被告品格良好及無預謀犯案,希望判處非即時監禁式刑罰。惟裁判官表示,文明社會固然保障市民權利及自由,前提卻是守法,雖然被告初犯,但刑罰須有阻嚇作用,故判監是唯一合適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