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漢被指被捕時踢警 官不肯定屬蓄意判無罪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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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應武獲判無罪釋放。(楊志權攝)
去年1月旺角發生示威衝突,一名患癌症的退休男子被指在遭警員制服時反抗,因而被控拒捕罪。他不認罪後受審,今天(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指出,當時警員拘捕被告並不屬於執行職務,加上被告可能出於患病不適才抗拒警員,故此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惟裁判官強調,被告的疾病並不影響其口語表達能力,認為被告能夠即場向警員解釋,但他卻知而不為,亦有自招嫌疑。
控罪指,58歲的被告吳應武,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1至43號地下「潮流特區」外抗拒一名警員。控方案情指,當晚警方沿西洋菜南街推進,直至登打士街交界重組防線。當時被告與一名中年女子正坐在防線後方,警員見狀遂驅散。該女士聽從警告離開,但被告未加理會。警員在3次警告無效後,便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期間被告表現不合作,向警員踢腿、雙手抱胸不願上手銬,以及在被抬上警車時放軟身體,故此被控拒捕。
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拘捕被告時是否屬執行職務,是構成拒捕罪的關鍵。涉案警員供稱,指揮官表示附近一帶有非法集結,故他以此作基礎去拘捕被告,但亦同意初次發現被告時,對方僅以半躺式坐在地上,而附近彌敦道上的車輛和行人都如常活動。由於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被告當時正參與非法集結、或進入西洋菜南街的人都是非法集結者,故此裁定警員拘捕被告時不算執行職務。
裁判官續指,警員同意他不清楚被告所作被指屬拒捕的行為,是出於故意還是因不舒服及身體乏力所致。考慮到被告的女兒亦供稱,被告患有骨癌、癲癇及不良於行等健康問題,故無法肯定被告是故意或身體狀況而犯案,最終裁定被告脫罪。裁決被告於庭外投訴,當日遭警方不合理對待,令腿部等身體多處受傷,他感到「自豪」的牙齒更在倒地時被撞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