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管有催淚彈殼罪成 官拒納彈殼用於裝飾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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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敏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
患有自閉症及囤積症、報稱記者的27歲男子,前年11月在西灣河港鐵站被警員搜出催淚彈殼、萬用刀及?刀等物。他否認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早前在東區法院受審。裁判官王證瑜今日(11日)裁定被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但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脫。案件押後至7月23日,等候為被告索取背景、精神及心理專家報告始判刑,期間他續准保釋。
現年27歲被告周敏,報稱記者。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指他在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地鐵站B出口無牌管有彈藥,即共38枚催淚煙彈殼、彈頭或彈皮。他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在同日同地管有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刀、一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被告解釋,搜出的多用途工具、剪刀、?刀及打火機,分別是用作開玻璃樽、燒烤、做手工藝及為朋友點生日蠟燭;索帶則是他在西灣河街頭隨意拾起,以記錄當晚的警民衝突。裁判官認為,有關辯解若出自一般人口中,法庭並不會接納。不過辯方精神科專家指,被告患有先天及終身的自閉障礙、過度活躍症、混合型焦慮症及抑鬱症,以及囤積症。法庭不排除被告可能受到精神問題影響才管有該些物品,因此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被告辯稱,他只是將拾到的催淚煙彈殼私藏家中做裝飾品,彈殼不屬於控罪所指的「彈藥」,裁判官就拒絕信納此辯解。雖然被告還說,會囤積薯條盒、報紙、傳單、戲票、教科書,甚至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但裁判官指這些物品都不會展示做裝飾品,被告自稱是記者,但其工作也不用展示彈殼。因此被告必然是無牌且沒有例外情況下管有涉案彈殼,因此裁定他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控方披露,被告於2015年曾因犯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希望法庭先索取感化或社服令報告始判刑,但裁判官認為判感化不足反映罪行嚴重性,被告過往亦已曾接受社服令,因此拒絕參考有關報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