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爭議港印逃犯協定 上訴庭押後裁決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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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引渡文子星一案,文子星提出上訴。
印度當局指在港落網的印度裔重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涉嫌策劃恐怖活動,干犯協助或教唆逃離合法拘留、協助越獄、串謀發射火器、多次指使從香港匯款到印度協助劫獄及逃獄者,以及劫獄事件發生後的連串妨礙司法公正作為等罪行,要求把他引渡回印度受審。東區法院裁判官於2019年裁定其中18項控罪表證成立及拘押文子星待交付,但裁定有關越獄與協助教唆囚犯逃離合法羈押等指控不屬可移交罪行。印度政府透過律政司提出上訴後,去年獲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惟文子星一方再度提出上訴,今天(11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展開聆訊。
文子星一方今天指,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認為港印逃犯協定附表中的第2條第1(34)節是包底條文(Catch-all clause),故早前裁定越獄罪被協定涵蓋。文子星一方指,若根據黃官對條文的詮釋,「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至少一年或可判處更嚴厲懲罰的任何其他罪行」都屬可以移交,則該條文含糊及不夠清晰,亦與「免受可疑刑罰原則」(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有所衝突。
文子星一方續表示,該條文的原意應是針對日後立法規管的新指控,該指控亦須同時被香港及印度的引渡法例涵蓋,才屬可以移交的控罪,否則該條文的涵蓋將會變得沒有界限,附表第2條的其他章節亦毋須列明33種可移交控罪。文子星一方又指條文的用意應該是限制,而非擴大涵蓋範圍。
印度政府今由律政司代表,指該34節條文的原意是省卻港印政府雙方重新展開磋商,指港印雙方在商議協定的初期只列出了26種可移交罪行,後來在1997年修訂及加入更多罪行,該條文是基於雙方希望盡可能涵蓋嚴重罪行,而條文適用範圍並非沒有界限,因為可移交罪行的涵蓋範圍同時亦受到香港《逃犯條例》附表1的限制。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薛偉成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