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一地兩檢失敗4人上訴 上訴庭駁回申請

2021061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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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今天頒下判詞駁回申索人之上訴。
高院原訟庭在2018年裁定,高鐵西九龍站實行的「一地兩檢」安排並無違反《基本法》,因此駁回梁頌恆、社民連梁國雄、社工呂智恆、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的司法覆核申請。4人不服裁決申請上訴,上訴庭今天(11日)頒下判詞,駁回4人上訴。
4名申索人為梁頌恆、梁國雄、呂智恆、及郭卓堅。早前在聆訊中,申索人一方指原審法官周家明在處理司法覆核聆訊時,將《基本法》視為與時並進及過分依賴這一點,又將全國人大常委的決定視為有高度說服力,惟《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規定在香港境內施行內地法律,違反《基本法》第18及19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無違反《基本法》的說法,亦非根據《基本法》的釋法程序進行。
惟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鮑晏明今頒下的判詞中指出,《基本法》的詮釋須與時並進,其功能是為香港「一國兩制」提供憲法框架,應因應社會環境改變而持續發展,以符合現時社會及政治現況,而《基本法》第二章指出香港行政、立法及獨立司法權是由全國人大賦權,全國人大常委在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後,亦有權將任何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事務、及中央和香港關係條款的法律發回。
雖然按照法例,人大常委的決定並無法律上的約束力,法庭仍須視為有高度說服力。3位法官亦接納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指出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是高度自治的體現,並符合全國憲法及《基本法》,並就全國人大確認「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的建議,3位法官給予絕對比重,認為有關條例並未違反《基本法》中的第18條或第19條,亦無損港區高度自治,在社會利益與個人不利影響之間須取得平衡;就聆訊訟費方面,法官頒令各方須於14天內存檔書面陳詞,闡述其立場,法庭其後會再頒下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