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不服6.23審訊無陪審團 上訴庭6.22判

2021061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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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之上訴將於本月22日判決。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23歲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已排期於下周三(23日)在高院原訟庭開審。唐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律政司司長指示其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的決定。但其申請被原訟庭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駁回。唐今日(15日)向上訴庭申請推翻原訟庭之判決,3名法官在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至下周二(22日)、即案件開審前一天頒布書面裁決。
本案上訴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上訴人一方今陳詞表示,陪審團制度涉及上訴人是否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因此法庭應著重考慮上訴人的利益。上訴人堅持,法庭有權對律政司司長發出的證書、即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之決定作出審視。
律政司一方則指,申請人並非嘗試挑戰《港區國安法》第46條的合憲性,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做法,僅屬律政司的檢控決定。由於《基本法》第63條賦予律政司權力,其主管的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因此上訴人提出的觀點不存有爭拗的空間,亦非司法覆核的範疇。律政司代表續指,《港區國安法》條文具有凌駕性,而且條文對於原有陪審團制度,並無造成重大改變。基於上述原因,律政司認為今次上訴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