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秘書涉管雷射筆罪成 被判入獄5個月

2021061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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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梁振邦今日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前年9月8日有市民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入夜後有市民到太子集結,期間一名男保險公司秘書,被指藏有一支雷射筆被捕。該秘書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否認控罪受審,今(17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陳慧敏指控罪非常嚴重,社會不容,法庭需保障社會環境安全,考慮到被告對控方案情沒有作出太大挑戰,故酌情扣減刑期,終判被告入獄5個月。
23歲被告梁振邦,在保險公司任職秘書。他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港鐵太子站S1號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晚上7時許,警員在太子站巡邏,期間見到被告在梯間對開脫下綠色上衣,換上黑衣。警員覺得他形迹可疑,於是上前截查。警員在他的背囊內搜出涉案雷射筆,另檢獲防毒面具、眼罩、手套、雨傘等物品。被告稱他換衫是因為「有朋友講話會安全啲」,至於背囊內的物品則是屬於另一人,對方數日前把物品交予他保管,至當日打算將物品交還。辯方的爭議之處,是被告有沒有意圖用雷射筆傷害他人。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發當日本港持續有公眾活動,暴力事件叢生。雖然被告被截查時,並非身處衝突現場,案中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或準備參與示威,或曾經使用雷射筆。不過,被告卻攜帶了典型示威者裝備,認為被告有事先安排,相信他有需要時會訴諸暴力,而雷射筆包裝上寫有警告字眼,被告必然知道可用作傷人,綜觀所有環境證供,包括被告當時換衫的舉動,法庭裁定被告攜帶雷射筆必然有傷人意圖,故裁定他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