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不服審訊無陪審團提上訴 今遭法院駁回 國安案明開審

20210622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涉案23歲男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等罪,該案已定於明日(23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開審。唐英傑之前就本案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律政司司長指示此案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的決定,有關上訴今早(22日)遭上訴庭駁回,明天審訊維持在沒有陪審團情況下審理。判詞指高院原訟庭審訊設有陪審團的權利並非絕對,申請人亦沒有指稱律政司就本案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有不誠實或不真誠情況,亦無特殊情況令他可質疑律政司根據《國安法》第46條作出的檢控決定。
上訴庭法官於判詞指,唐接納律政司根據《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以不設陪審團作審訊的決定合憲,並接納法庭設立陪審團進行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且接納由3位法官主理審訊亦可得到公平審訊,沒有指稱律政司因不真誠、不誠實或別有用心的動機作決定。申請人現時只是強調他有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訊的權利。
判詞指出《國安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用的國家法律,擁有特殊憲法地位,其重點在於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要理解《國安法》第46條,需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條文一併解讀,控方亦有合理權益去確保維護公平審訊。唐引述多個英國案例指出刑事審訊設置陪審團具有重大價值及獨特功能,不過上訴庭指雖然在本港刑事審訊設陪審團是高院原訟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此為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均沒有指明,設置陪審團是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判詞指如同本案,當陪審員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響,以及司法公義妥為執行可能受妨礙,令陪審團達致公平審訊的目的,有受影響的風險,為確保達到公平審訊,唯有不設陪審團,改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案件,且符合控方維護及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國安法》第42條亦指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須公正和及時辦理,以達致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如容許唐質疑律政司根據第46條作出的決定,會助長附屬法律程序擴展及拖長,令刑事法律程序延誤甚或受干擾。而且根據《基本法》第63條,控方的檢控工作不應受干擾。
唐又指出律政司需要清楚說明,有何因素要引用《國安法》第46條作出不設陪審團的決定。但是上訴庭指因該條文指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而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基於公眾利益上訴庭相信該些資料不應該被公開,亦相信律政司在作出相關考慮下作出適當決定,毋須公開說明。最終上訴庭駁回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