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闖立法會會議室案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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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雖已離港赴美,但其上訴仍獲終院受理。
因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而被取消議員資格的梁頌恆,在同年11月2日夥同另一位黨友前議員游蕙禎及3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梁在2018年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判監4星期。去年高院駁回其上訴後,他已即時服刑並已服刑完畢,他今日由大律師代表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推翻定罪,終院今日(22日)開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書面裁決。
梁頌恆在去年12月宣布計劃向美國尋求政治庇護,並已到美國暫住,他今日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向終院提出上訴。上訴一方提出的法律爭議,牽涉非法集結的定罪元素,上訴方認為控方除了須證明梁有做出與他人集結、擾亂秩序等行為外,亦須證明梁具有犯罪意圖,即他是知悉其行為會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但上訴方指,梁在事發時真誠相信自己有權返回會議室重新宣誓,他嘗試前往會議廳期間,獲保安開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亦曾表示會為他監誓,他並無犯罪意圖。
上訴方今日進一步陳詞指,若法庭裁定非法集結屬於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即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法庭毋須評估被告的主觀思想,單憑在場人士不知成因的害怕就可以將被告無辜入罪。這不但未能保障市民和平集會遊行等基本權利,更可能導致警方濫捕。上訴方舉例指,假設有一班身穿黑衣人士,純粹為表達政治訴求而做出「五一」手勢,但在場有人見況後,卻聯想到2019年的連串暴力示威事件,因而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即使黑衣人本身只想和平表達意見,他們仍有機會無辜入罪。上訴方重申,有關人士的害怕縱使是合理的,這也不代表黑衣人有擾亂秩序或激發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
律政司一方則指,非法集結罪的立法原意是要維護公眾秩序,亦要預防社會安寧受破壞,因此控罪除了針對有犯罪意圖的人外,亦涵蓋「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而且控罪有別於平常理解的嚴格法律責任罪行,控方在舉證時須證明多個元素,包括有3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被告有做出擾亂秩序等行為,以及集結人士具有共同目的集結在一起等等。對於上訴方指稱,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故控方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是有必要的;律政司就指,若有人超越界線做出非法行為,意圖破壞社會安寧,他們被重判並不為過,但假若被告沒有相關意圖而被定罪,其判刑也必然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