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男萬宜水庫管爆炸品 官指無人傷屬幸運判囚40個月
2021070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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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盧國華在區院被判囚40個月。
24歲貨車司機去年與同伴,在夜深時分前往萬宜水庫燃點炸藥,期間有人形容「爆得好X勁」。在附近埋伏的警員隨即上前拘捕他們。事後起訴該名司機一項管有炸藥罪。他早前認罪,今(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0個月。法官謝沈智判刑時指,除了為非作歹,根本沒有理由管有爆炸品。而涉案爆炸品雖體積細小,但對火源敏感,威力龐大,被告隨身攜帶該爆炸品屬加刑因素,案中沒有人受傷屬幸運,若在人多的地方引爆,或會引致嚴重傷亡。
被告盧國華,屬初犯。他被控於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管有一條金屬管,內含45克爆炸品。辯方在書面求情陳詞中指,被告初中因家貧輟學,外出工作以替母償還債務,犯案後不能照顧其母,已感後悔。辯方又重申,被告知道是涉事物品屬於爆炸品,但他不知道其成分。
案情指,當日凌晨2時許,警員在案發地點附近以望遠鏡及夜視鏡觀察,期間傳來爆炸聲及有煙霧,警員於是上前埋伏。期間包括被告在內的多名人士走近,其中一人表示「爆得好X勁」,警員隨即截停他們。
警員在被告腰包發現一個載有粉末的金屬圓筒,該圓筒長8厘米、直徑2.5厘米,筒蓋有孔,圓筒由兩張膠紙包着,及一支電筒、打火機及黑色手套。炸彈處理主任發現圓筒內粉末用火點燃,便會猛烈爆燃,屬爆燃性爆炸品,一經點燃,其熱力及碎裂效應在一定範圍內可使人受傷及財物受損。而圓筒並沒有點火器故不會爆炸,但涉案爆炸品對火燄敏感,任何經燃點的物料皆可能觸發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