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學生涉中大二號橋暴動案 2人今裁罪成
網民前年11月發起「黎明行動」在多區堵路,警方欲進入中文大學搜查,引起中大生反彈,雙方於中大二號橋爆發激烈衝突。期間4名來自不同院校的學生被捕,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今年4月在區域法院開審,至今日(7日)主審法官李慶年裁決,裁定其中2人暴動罪成立。其中3名被告另涉違反《禁蒙面法》,被裁定罪名成立,當中1人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不成立。法官決定將案押後至7月21日判刑,期間3名罪成被告須還押。
3男1女被告依次為陳起行(21歲)、李俊皓(24歲)和張俊浩(18歲),及23歲女被告鄧希雯。4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陳、張及鄧則各自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分別使用眼罩、防毒面罩;而張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支雷射筆。法官今日裁定,陳起行及李俊皓暴動罪名不成立,張俊浩及鄧希雯則成立;陳、張及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就成立。另外,張獨自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支雷射筆,此控罪則不成立。換言之4名被告中,只有李俊皓一人所有罪名不成立獲釋。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陳起行與李俊皓是否身處暴動核心範圍及逗留時間。法官特別指出,雖然大部分控方證人都誠實可靠,但負責制服李俊皓的警員的說法,就與片段存在關鍵矛盾。例如警員指自己是獨自追捕李,但片段卻拍到李被制服時他並不在場。此外片段亦拍到李在蹣跚爬行時,有警員從後拉起他再拉落地,疑令他後腦着地並流血。法官考慮後,裁定李與陳起行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餘下2名被告,法官比對片段後,裁定張俊浩有份向警察施以暴力。法官不信納張俊浩與鄧希雯2人的自辯說法,直指張俊浩稱有神秘女子協助離開及給予裝備等說法匪夷所思、不值一信。鄧希雯就稱當刻進入了自己的「感官世界」,沒意識周圍發生何事,惟法官認為在暴動發生的13分鐘,現場恍如戰場,認為鄧必定看及聽到周圍的情況;而且她當時仍有路可走,卻選擇一直留下,法官認為其辯解只是削足適履的說法。而鄧的衣着及裝備亦顯示,她與其他示威者同一陣線,鼓勵他人「齊上齊落」。法官因此裁定張鄧2人暴動罪成。另外,陳起行、張俊告與鄧希雯在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時使用蒙面物品,屬違反《禁蒙面法》。
至於張俊浩被指管有雷射筆的控罪,法官指涉案雷射筆長4至5吋,而負責搜查張的背包的警員,在首次檢查時未能搜獲涉案雷射筆,卻在個多小時後才搜到,情況少見。該警員亦未能就此提供合理解釋。法官因此裁定此控罪不成立。
法官在裁決後,決定為首被告陳起行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然後將案押後至7月21日判刑。期間3名罪成被告須還押懲教署看管。另外,法官特別對案中進行指揮的高級督察鍾家平作出讚賞,稱讚他指揮得宜及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