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恐怖活動煽動分裂國家 危駕致警員受傷 官裁唐英傑表證成立
2021070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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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涉案23歲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否認所有控罪,案件今日(9日)在高院原訟庭續審,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3罪表證成立。辯方除後表示,被告唐英傑選擇不作供自辯,但會傳召2名專家證人。法官批准傳召後,第一名專家隨即到庭作供,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意思提供意見。
辯方傳召的2名專家,分別是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控方爭議辯方專家證人的相關性,指他們的專長並非歷史學,無助理解「光時」口號的起源及發展。惟法官指出,控方專家證人、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早前亦同意,辯方專家的學說分析亦有可能是正確。最終法庭裁定辯方可以繼續傳召2名專家證人。
法官批准辯方申請後,辯方即傳召李詠怡教授先作供。她表示自己專長於政治學,但研究亦會涉獵國際歷史。李參考林語堂編的中譯英字典、劍橋英語字典,指「光復」可英語意思包括recover 、restore、reclaim及retrieve。《辭海》的中文解釋則是「恢復舊業也」,即讓事情回歸初始的狀況。李又引用《元史.陳祖仁傳》內一句「以光復祖宗之業」,指當中「光復」便不是指推翻政權。至於「革命」的解釋,則不限於武力革命,亦可指做法有重大改變,例如科學革命。
李教授續指,梁天琦於2016年競選新界東立法會補選議席,在一次演講中提出「光時」,但是口號意思未必等同於演講的全部內容,因口號亦有抄熱氣氛之目的。至2019年,反修例社會運動處於無領袖狀態,「光時」沒有明確的解釋,示威者對於「光時」都有各自解讀。她批評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用歷史文獻分析「光復」及「革命」詞彙意思後,然後強行套用去解讀梁天琦說出「光時」的目的,做法缺乏考慮語義。最後她提出分析數據,指她在LIHKG討論區(又名連登)上收集「光時」、「香港獨立」及「五大訴求」的留言次數,顯示「光時」與「香港獨立」沒有強烈的關聯性。
本案被告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次項控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導致警員8260、2674、12197重傷。
交替控罪則指,他於同日同地,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TV7283的電單車),引致警員8260、2674、12197身體受嚴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