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7.27裁決 官:光時口號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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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23歲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因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辯雙方今(20日)已完成結案陳詞,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押後至下周二(27日)裁決。
控方陳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的「煽動」,是指被告有否作出與他人溝通的行為,控方毋須證明該溝通是否事成。「恐怖活動罪」的犯罪元素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及「以其他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遂指,當日被告駕駛電單車衝破警方4道防線,與警員最接近的距離不多於2米,而電單車屬致命武器。周圍亦有群眾向被告鼓掌及歡呼,顯示他們之間存有交流。統合被告針對警方、插上「光時」口號的旗幟等行為,反映他有意宣傳政治理念,以及脅迫中央政府。最終該事件導致有3名警員受傷。
控方又指,其專家劉智鵬教授採用文字的語境、歷史變化,至近代梁天琦鼓吹港獨,提出「光時」口號,以及口號如何在中聯辦外示威及2019年至2020年反修例遊行中的使用,以分析「光時」的意思,連辯方專家亦無法排除其說法。控方批評,辯方兩名專家並非專長於中文及歷史,並質疑辯方報告內小組訪談及電話問卷的資料可靠性不足,因為收集方法有偏見及引導性提問。
至於辯方則陳詞稱,辯方2名專家主張「光時」口號應有不同解釋,故被告、劉智鵬教授及梁天琦對於口號的理解,可以各有不同。辯方指,劉教授對於口號的解讀角度過於機械化,例如口號會有「修辭」技巧、不一定指向某種訴求,可有表達團結的情感。至於「恐怖活動罪」,辯方指出被告駕駛時有意避開警員、曾煞停電單車、身上攜有幫助他人的急救用品,故不存在恐怖活動的行為。惟法官質疑沒有相關證供支持被告在撞上警員前,曾試圖減低車速。
法官又問及辯方,「光時」口號用於煽動他人參與分裂國家的可能性,以及被告是否有意圖利用「光時」口號作煽動。辯方回應指「光時」的意思含糊,無法指示他人參與分裂國家。至於被告自身的立場,即沒有任何證供可反映。最終法官聽畢陳詞後,把案件押至下星期二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