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輔警參與示威並擲樽 與同案2被告被判罪成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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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29日旺角曾發生示威衝突。
休班男輔警被指去年2月參與旺角的示威活動,並向人群擲膠樽。他因此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同案另有2名被告就分別因管有噴漆、螺絲批及雷射筆等被起訴。3人經審訊後,今天(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須分別還押至8月6日及8月9日判刑,期間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裁判官鄭念慈表明,他打算判他們即時監禁,只是「順便」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勸被告毋須存有希望。
案中3名被告依次是27歲女文員麥安怡、29歲售貨員黃欣龍及24歲無業男子陸冰溢。資料顯示,陸過往曾任職中學教師,也是一名輔警,駐守觀塘警署。麥安怡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或保管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黃欣龍被控同日攜有一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陸冰溢則被控於同日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向人群拋膠水樽。
裁判官裁決時指,麥被截查時發現背囊內藏有噴漆、螺絲批、手套及生理鹽水等物。雖然麥解釋是幫助友人保管涉案背囊,但她卻不傳召該名友人作供,做法不合常理。綜合環境證供及麥管有可適合於衝突時使用的生理鹽水,故推論她是有意管有涉案工具作破壞,裁判她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至於黃管有的雷射筆,能用於遠距離傷人,考慮當時有人聚集,黃亦有帶備生理鹽水,他應該料到有衝突會發生,故推論他管有雷射筆是為了傷人,故裁定他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最後裁判官指,現場片段拍攝到有人向人群投擲水樽,投擲者的身形衣着均與被告相同,故肯定被告就是擲水樽之人,裁定他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3名被告初犯,有良好背景。其中陸在大學時間曾任職輔警,畢業後在一所中學任教,經常參與地區的義工服務,他的一名老師便在求情信中讚揚陸是師弟妹的榜樣。辯方續指,陸是家中的經濟支柱,畢業後供養父母,惟案發後已經失去教席,現在需要打多份兼職過活,冀法庭能夠寬大處理。最終裁判官押後案件判刑,為3人先索取背景報告,並為麥及陸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