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器及彈藥新例11.1生效 任何人持有槍械元件須申領牌照
本港對真槍及真槍元件有嚴格規管,惟有不法之徒利用法律對「槍械」定義的漏洞,將散裝組件分拆運港後再組裝成真槍,以逃避規管。為堵塞相關法律漏洞,政府早前通過修訂《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規例》,並於今年11月1日生效。另一方面,警方近年檢獲的真槍數目及型號同樣令人憂慮,在2016年至2020年間,警方合共檢獲61支真槍,當中近半,則30支是在2019檢獲,包括手槍及步槍。根據上述法例,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仿真槍(包括氣槍),均屬槍械。如任何人於香港沒持有牌照,並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警方表示,任何人士如於《修訂規例》生效前已管有有關真槍元件,必須於今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警務處處長提交相關的牌照申請,相關人士如欲處置該元件,亦可於今年10月31日前授權警務處處長接收和處置該真槍元件,或向持牌的槍械經營人/射擊會/個別人士交出該真槍元件。
《修訂規例》生效後,指定的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即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槍械」定義的範圍內。逾期辦理者,有機會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陳恒鑌贊成是次法例的修訂,他表示有關修訂可以有效堵塞現行的法律漏洞,阻止槍枝、火器流入香港,令公眾安全更有保障,另一方面不同部門的執法亦會更有彈性。陳又提到,近期香港不時出現爆炸品,或是無牌管有槍械的案件,認為相關法例的刑罰在可行的情況下可以檢討更新,以增加阻嚇力。而為了應對本土恐怖主義,陳認為政府可多收集相關情布,並加緊研究其他有效保障公眾安全的條例。
自2019年因《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的一連串衝突後,本港涉及懷疑真槍和真槍元件的走私案件急增,情況令人憂慮,據保安局的文件所宗,海關在2016至2019年間,每年所偵破的相關案件均不足10宗,4年內僅有24宗,但至去年,案件的數量便已激增至35宗,更涉及超過550件真槍元件,按年增加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