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罪成 法官聽取唐英傑求情押明日判刑 最高可囚終身

2021072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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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因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為交替控罪。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本周二(27日)裁定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今早(29日)再開庭聽取辯方求情後,決定押至明日(30日)下午3時判刑。而唐英傑涉及的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辯方大律師今天求情時指,唐只是展示及揮動旗幟,並非單對單針對性煽動,沒有證據證明有任何人受他的行為影響,就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相對輕微,按法例應判監5年。至於恐怖活動罪,因受傷的警員傷勢亦不重,而唐的行為屬於鹵莽,應按法例判監3至10年。辯方強調唐已感到後悔,願意向相關警員道歉。此外,2項控罪在同日相若時間發生,冀法庭把2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對於控方申請充公唐的電單車等物品。辯方回應指本案件屬於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關注到充公電單車會否影響及後上訴程序,又表明反對控方充公被告的電單車頭盔、面罩及電話等,認為該些物品與案無關。控方回應稱,頭盔等屬保護裝備,手機的雲端系統內載有寫「光時」口號的文件,認為或是犯案工具。
另外,控方在聆訊過程中,曾呈交有關中國刑法的文本予法庭,希望法庭參考文本內訂明的判刑原則,以及關於「有期徒刑」等字眼的解釋。不過,法官表明會依據本地法律及一般工具來詮釋。據了解,控方呈遞的文本是《刑法條文理解適用實務全書》。
本案聆訊的其中一項關鍵爭議,是「光時」口號可否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法庭接納控方專家、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說法,指該口號有分裂國家的含意,被告是透過展示「光時」旗幟將分裂國家的思想傳播予他人。雖然辯方專家證人,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指「光時」的意思含糊,無法指示他人參與分裂國家。不過控方對2人的中立性提出質疑,指他們過往的言論傾向反對政府。
法庭認為被告深知該口號帶有港獨意味,他故意挑選7.1犯案,必然是想以行動宣揚港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被告直衝警方防線的行為,則屬故意挑戰作為香港法律及秩序的象徵的警隊,被告透過威脅警方以追求其政治理念,行為不但具嚴重暴力及屬危險行為,更危害公眾及社會安全。因此,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