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在即 私隱公署設新組調查檢控 擬聘退休執法人員

20210730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起底刑事化草案《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上周通過二讀,料8月初通過三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公署擬成立專責處理起底罪行的核心小組,有需要時會增聘具刑事調查及檢控經驗人士,不排除是紀律部隊出身的退休執法人員,又提醒市民轉載涉及起底或具威脅性信息,也可能構成犯罪。
鍾表示,隨着新例賦予公署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公署收到投訴後,毋須轉介至警方跟進,可「一條龍」執法,若作出拘捕則可能與警方聯合行動。就此,公署擬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預計部分組員由內部調配,有需要會再公開招聘具刑事調查及檢控經驗人士,不排除是紀律部隊出身的人。現職員工下月會到警察訓練學院及律政司接受培訓。
調查期間,私隱專員可無手令下搜查電子器材,截停、搜查及拘捕「起底」罪行疑犯。鍾強調,起底罪行多涉及電子訊息,為避免疑犯刪除訊息毀滅證據,專員有必要獲授權及時截查器材,檢取或解密手機等進一步行動都要留待正式拘捕後才可以做。而且,公署派員入屋搜證必須經法庭取得手令,不存在無手令入屋。
起底刑事化設二級制,第一級是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資料,並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即是滋擾、威脅、恐嚇、身體或心理傷害、擔心受傷害、或財產受損,即屬違法,最高罰款10萬港元,監禁2年;第二級罪行則屬構成實際傷害,經定罪最高罰款100萬港元,監禁5年。鍾解釋指,轉發有起底內容或具威脅性的信息,例如「麻包袋接放學」,已構成犯罪元素。就大眾對「指明傷害」中「心理傷害」過於空泛的質疑,鍾表示控方須援引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而非一兩天失眠就構成傷害,舉證門檻相當高。
此外,根據草案,專員可向相關電子平台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內容。很多國際科技企業的香港分公司只是負責推廣宣傳,無能力營運平台內容,因此公署會向總公司發出移除通知。她預料條例通過後,海外平台會更加合作,因為大部分機構都有移除違法內容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