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向警防線擲樽 高院指企圖存疑撤擾亂秩序罪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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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警方於旺角街頭設立防線。
2019年11月2日晚上旺角發生警民衝突,期間一名15歲中五男生因向警察防線擲水樽而被捕,受審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被裁判官彭亮廷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涉案男生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原訟庭法官李運騰今天(9日)頒布判詞,裁定男生上訴得直,定罪撤銷。法官雖認同原審裁判官裁斷,男生就是向警方防線擲水樽的人,但控方證據不足以支持他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定罪應予撤銷。不過法官表明,若控方在原審時有適當地修改控罪詳情,結果可能會有所分別,男生現在上訴得直只屬僥倖。
法官在判詞指,本上訴首先要處理的問題,是控方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原審裁判官就上訴人意圖所作的推論。上訴方指裁判官錯誤地認為,上訴人擲水樽必定懷有挑戰警方及意圖激使他人挑戰警方的意圖,並錯誤地進一步推論上訴人必然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指上訴人當時的行為毫無疑問是意圖挑戰警方,且可合理推論出他有意藉此煽動他人。不過法官指上訴人的行為未必是經過深思熟慮,尤其考慮到其年紀及沒有案底,他有可能只是一時衝動未有想到後果,未必有想到其行為會引起別人倣效。因此法官認為,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煽動一說是唯一合理推論。
法官表示,曾考慮應否批准控方現時修改控罪詳情。法官認為若在原審時提出,修改申請毫無疑問會被批准,但辯方在盤問控方證人時,所問的範圍會有所不同,並可能會要求盤問其他證人。因此法官認為,若於此時批准控方修改控罪並維持定罪,會對男生構成不公。而若將案件發還重審,因案件至今已相隔年半,故證人記憶可能會有影響;而且本案案情亦不算嚴重,上訴人已完成約32小時社會服務令,在考慮相關因素後,法官認為不適宜將案發還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