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刑毀中銀入教導所 學生管有雷射筆入勞教中心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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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天在粉嶺法院判刑。
有網民於去年10月13日發起「18區商場罷買日」,期間有示威者到粉嶺一間中國銀行破壞,警員驅散時拘捕4名年輕男女,被控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兩名被捕男子於早前在粉嶺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陳炳宙今天(9日)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不覺兩人有悔意,而院舍有助訓練兩人守法意識,遂判兩人分別進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並拒絕兩人保釋等候上訴,他們須即時服刑。
案件中原有4名被告,依次為18歲無業青年陳慶麟、兩名14歲中二女生、16歲鄭姓男學生。首3名被告被控於去年10月13日,在粉嶺花都廣場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破壞中銀的玻璃門。陳另被控在上述非法集結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鄭則被控於在粉嶺中心附近的「金輝停車場」內,管有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兩名女生早前已獲判無罪,陳今被判入教導所,鄭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判刑時指,首被告當日蒙面帶領約80人往涉案的中銀分行,恃着人多勢眾達到他們的目的,致公眾秩序受到嚴重威脅,亦有財物被破壞,屬有組織及有預謀的犯罪行為,而當時針對中國背景的商舖或銀行等的破壞行為猖獗。裁判官又指首被告毫無悔意,判他入教導所,對他有益處,讓他接受失去自由的懲罰之餘,亦能訓練其守法意識及學習謀生技能。
至於第四被告,裁判官認為他有意圖用雷射筆照射警方眼睛,這是惡毒的行為,而他不認罪及不願承擔後果,堅持說只想分散警方注意力,至今仍滿嘴歪理及幻想自己是無辜,不見絲毫悔意,遂判他入勞教中心,希望透過訓練能助他從自欺欺人的情況中喚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