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旺暴案出獄再參與暴動 連潤發罪成囚4年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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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8日),有示威者設路障堵塞油麻地彌敦道。
前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有4名男子被指在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而被捕檢控。他們否認控罪並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裁定曾參與2016年旺角暴動的被告連潤發暴動罪成,斥責他依附暴動人群,壯大及鼓勵了暴動人群的聲勢,判他監禁4年。另外3名被告則暴動罪不成立,其中一人早前已承認一項未能出示身份證罪,今被判罰款2000港元。
4名被告依次是23歲學生勞俊坤、27歲任職地盤測量的黃新民、30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及40歲地盤電工鄭信達。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勞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黃及連再各自面對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勞早前已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一罪,他與黃及鄭3人被裁定其餘控罪罪名不成立,連則被裁定兩罪均罪成。控方指連於2017年有一項暴動罪的定罪紀錄,當時被判囚3年。
法官林偉權裁決稱,控方指4名被告是剛參與橫街外近吉野家餐廳的暴動後,走入橫街的示威者,惟橫街內的閉路電視顯示勞及黃是從小巷走出橫街,並從彌敦道走入橫街。雖然2人於凌晨時分身處小巷及其衣着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2人曾參與所指的暴動。另外鄭自辯時稱當晚與朋友宵夜後有醉意,途經案發現場時,見人群混亂,遂走入橫街暫避,並見人跑而跟人跑,法官表示信納鄭的證供,故最終裁定3人的罪名均不成立。
至於連潤發方面,法官指連戴頭盔、口罩及手套,是為了參加示威,且預知會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法官指連得知涉案地點附近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仍選擇依附暴動人群,壯大了暴動人群的聲勢,且實際鼓勵及支持了那些使用暴力去破壞社會安寧的人,成為了暴動者的一分子。另外連在警員衝來才跑開,以圖逃避被捕,並非為了與其他暴動者割席,因此裁定連兩項控罪罪成。法官判刑指雖然案發暴動時間不長,但只因警方及早採取行動,令示威者潰散,否則暴動會持續。法官續指案中沒證據顯示有人受傷或財物受損,但連於另一宗被判監案件獲釋後8個月再犯下本案,且他當時戴上口罩等,圖阻礙他人辯識其身分等,故最終將他判囚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