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中大生二號橋暴動罪成 官指被告留守暴動現場為衝擊警防線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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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前年11月欲進入中大搜查,演變成激烈衝突,有人在中大二號橋向警方投擲逾20枚汽油彈。5名當日被捕的中大生,否認暴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共8罪。5名被告經區域法院審訊後,暫委法官張潔宜今天(3日)在西九龍法院裁定所有被告罪名成立,各人須還押至10月19日候判,以待辯方準備書面求情陳詞,及索取背景報告。法官裁決時指眾被告自願留守暴動現場,目的就是要與他人共同衝擊警方防線。
5名被告為劉晉旭(22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和許貽顓(22歲),均為中大學生。控罪指,5人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大賽馬會學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及在非法集會中,無合理辯解而使用蒙面物品;符另涉管有一支螺絲批和一個金屬錘頭;許則涉管有一把扳手;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約1時至2時半,中大二號橋發生暴動,示威者4次以垃圾車掩護,衝擊警方防線,投擲硬物及共23枚汽油彈,在第4次衝擊後,警方展開驅散;5名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截停,各人當時穿黑衣、戴防毒面具、手套及眼罩等物品。
暫委法官張潔宜裁決時認為控方各證人誠實可靠。就辯方陳詞時指,各被告可能是案發前一刻才到達用作衝擊警方防線的垃圾車後面,且可能只是經過和在附近旁觀,張官卻認為即使不能確定各被告到場的確切時間,被告必然預計到二號橋有暴力事件發生,如果不打算參與其中,理應盡快離開以保自身安全。然而各被告在暴動現場被捕,張官認為意味各人不可能是驅散前一刻才到場,亦沒有爭取第一個機會離開現場。
辯方在審訊中,曾傳召了中大通識教育基礎課程講師李駿康博士作供,李博士稱案發前數月已有中大生穿黑衣及戴防毒面罩,表達政治立場。惟張官亦引述李博士的另一段證供,指當日中大各處都有派發防護裝備,但李博士不打算前往現場,故沒有使用;相反各被告卻全副武裝前往現場,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自願留守暴動現場與其他人集結,共同目的是衝擊警方防線,阻礙警方執法。張官最終裁定各被告暴動罪成。
就各被告干犯「禁蒙面法」方面,張官指辯方稱被告用防毒面罩保護自己,惟即使有警民對峙的情況,一般旁觀者理應保障自身及遠離,被告卻戴上面罩並前往暴動現場,唯一推論是被告打算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說法不構成合理辯解,裁定各被告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而符凱晴及許貽顓所攜有的涉案物品,可用作傷人及刑毀,亦沒有證據顯示與課堂或學生活動有關,故裁定兩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